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仪器设备安全管理,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人身安全,预防事故发生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仪器设备是指在学校范围内,在教学环节中使用的各类仪器设备(以下简称“设备”)。
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全校教学仪器设备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;设备使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;设备的管理人员为设备安全责任人。
第四条 使用部门对设备的选型购置,必须考虑设备本身所具备的劳动保护装置和技术安全措施,不得选择不符合国家法令和法规的设备,避免给设备运行带来后患。
第五条 使用部门对设备的安放地点,在考虑工艺布置后,保证设备安全间距和良好的采光、通风条件。
第六条 设备安装应严格按安装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。安装结束,使用部门要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严格的设备安全验收,特种设备必须由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部门验收发证后方可投入使用。
第七条 设备操作人员在使用设备前,需经过职业培训和安全教育,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。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,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,持证上岗。
第八条 设备运行时,使用部门应采用绝缘、防护、隔离等技术措施,保证用电安全;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工作服,严格执行操作规程,保证人身安全。
第九条 设备使用涉及的易燃、易爆和剧毒危险品,要严格按有关制度办理领用手续,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。
第十条 为保持设备良好的技术和安全状态,设备安全责任人必须加强日常保养,定期进行检修。
第十一条 设备安全主管部门每学期进行两次安全检查,认真做好检查记录,发现问题及时整改。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由国家特种设备监督检查部门进行,国有资产管理处协助。
第十二条 设备安全责任人每天应进行设备安全检查,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,设备应停止使用并做好记录,立即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。消除事故隐患后,方可重新投入使用。
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对特种设备应严格执行年检、月检、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,并记录存档。
第十四条 设备一旦发生事故,使用部门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,防止灾害扩大,做好记录并保护好事故现场,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有关部门报告。
第十五条 因管理不当或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事故的,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构成犯罪的,责任人应承担有关刑事责任。
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高度重视设备安全管理工作,设备安全责任人必须认真负责,每年各部门应对设备安全进行专项考核,并纳入个人年终考核中。